【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穆童】丈夫背著妻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第三者買房,妻子氣憤之余將兩人訴至法院,索要全部的買房款,法院是否會支持?4月20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決認定這筆買房款為不當得利,應全部返還。
【案例】
(相關資料圖)
用夫妻共同財產為第三者買房
2010年8月,王女士與張某結婚。2012年,張某婚外認識了龔某,發(fā)展為婚外戀。2014年6月,龔某為張某生下了一個女兒。之后,二人的戀情被王女士發(fā)現,2019年4月,張某與龔某分手。此后,王女士意外發(fā)現,2015年4月期間,張某以龔某的名義在開封購買了一處房產,分兩筆支付了房款128232元。王女士認為丈夫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在多次向龔某索要無果后,王女士將張某、龔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張某贈予龔某128232元的行為無效,并要求龔某返還128232元。
庭審中,龔某表示,自己因張某離婚,并為張某生下女兒,但張某因無暇照顧,便提出買房進行補償,這筆錢是張某對自己和孩子的補償,并非贈予。即使張某的補償行為被確認無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也有一半的處置權,自己也僅應返還補償款數額的一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龔某進行感情交往,并出資購房贈予龔某,該出資行為不是為了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也未經配偶王女士追認,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害了王女士對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同時龔某與張某以戀人關系持續(xù)交往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被告龔某對案涉款項是被告張某對其補償的辯稱,沒有法律根據,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龔某返還不當得利。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龔某返還王女士不當得利款128232元。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民法典》賦予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財產處理的知情權和共同處分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若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說法】
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全部無效
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對此,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共同共有關系之下,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應屬無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責編:劉安琪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jiān)制:萬軍偉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20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
頭條 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