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市政府舉辦新聞發布會,對條例作了解讀,一起看看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建筑垃圾“誰產生誰付費”
條例在《固廢法》對建筑垃圾所作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管理實際需要,將建筑垃圾分為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兩大類,并對其含義和范圍分別作了界定。
其中建設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棄料、拆除棄料。
裝修垃圾,是指不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同時,條例明確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則。規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并對建立全過程監管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時,明確了“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即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建筑垃圾處理費用。
亮點二:明確規劃建設要求
針對建筑垃圾利用、消納等場所數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劃、建設要求。條例規定,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車船駁運碼頭和工程泥漿固化、資源化利用、消納場所等設施布局、規模和用地面積等要求,并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同時,條例還對政府推進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等場所和建筑垃圾車船駁運碼頭的建設、保障建設項目用地供給、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納入科技發展規劃等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明確技術監測監控設備設置要求。條例對相關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技術監測監控設備,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作了規定,強化對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的監管。
亮點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為實現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改進建筑設計、施工方式。條例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落實源頭減量目標管理要求的相關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編制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條例規定,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通過優化城市建設規劃標高,為減少排放、促進直接利用創造條件。
三是建立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制度。條例明確了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的具體內容、備案時間、公示等要求,確保施工單位在施工開始前,對建筑垃圾產生量、處理方式、利用和處置路徑有明確的計劃安排,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全過程監督。
亮點四:貯存和運輸規范化
為解決建筑垃圾亂堆放、運輸市場不規范、偷倒亂排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施工單位貯存、清運的規范化要求。條例規定,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設工程垃圾貯存、清運;建設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臨時貯存的,應當依法取得臨時用地許可。
二是建立裝修垃圾責任管理制度。裝修垃圾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條例對裝修垃圾管理責任區、責任人制度和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作了具體規定。
三是完善建筑垃圾運輸監管措施。條例對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的條件、程序以及運輸時間、路線核定、作業要求和安裝使用技術檢測監控設備等作了具體規定。此外,還對建筑垃圾水路運輸相關要求作了規定。
亮點五:利用和處置無害化
針對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之間對接困難、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納場所建設滯后、一些區(縣、市)建筑垃圾封閉化利用處置現象比較突出等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創設建筑垃圾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供需對接的有效途徑。條例規定,需要直接利用、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業,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發布利用需求信息,施工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對接,同時規定相關利用協議信息在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登記。
二是明確分類利用方式。條例對建筑垃圾分類利用作了具體規定,并規定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交由無害化處理、消納場所處置。
三是規定市政府統籌建立建筑垃圾跨區(縣、市)利用機制和區(縣、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屬地消納處置機制以及協商確定跨區(縣、市)消納處置等內容。
亮點六:最高可處百萬元罰款
關于法律責任。條例根據《固廢法》和國家、省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中轉場所,違法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各類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運輸等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7-01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30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9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
頭條 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