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歡歡 記者 徐曉安)網絡主播與傳媒公司簽訂獨家協議,明晰雙方權利義務,但該主播之后掛播又停播,達不到與公司約定的直播時長,公司可以收回簽約費并要求主播賠償違約損失嗎?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糾紛。
某傳媒公司成立兩年,漸已發展為簽約近百名主播的中型公司,為進一步擴展公司規模,獲得更高經濟效益,便不斷招募流量主播。2021 年 9 月,公司在直播平臺發現了擁有較高人氣的主播李某。洽談后,雙方簽訂《傳媒主播簽約協議》,公司向李某支付了 1 萬元簽約費,李某成為該公司的獨家主播。
協議約定,公司要為李某安排直播平臺,協助李某在相應平臺開通直播,并幫助其提升人氣和收益。李某的任何網絡直播活動都只能由公司全權代理運作,且不得在沒有和公司確認合作的直播平臺上開展直播。合同期限為三年,同時約定李某每個月的有效直播時長要達到 180 個小時,掛機、混播、掛時長等行為不能算作有效時長,如果李某私自斷播、停播、跳槽的話,公司有權收回已發放的簽約費,并要求其賠償違約損失。
簽約之后,李某按約直播了一段時間。但之后公司在查崗考核李某的直播情況時,發現李某存在掛播、混播、在其他平臺開播等行為,雙方便進行交涉。李某稱自己沒有掛播,在其他平臺也只是收禮物,沒有直播,至于直播時長不足是因為電腦顯示器損壞導致沒有辦法直播,公司沒有安排人員進行維修,后來是自己花錢找人維修的。
但公司發現,此后李某依然存在掛播行為。根據直播平臺的統計,李某簽約后的每月有效時長均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 180 個小時,且從 2022 年 2 月起一直為斷播狀態。之后,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簽約費并賠償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傳媒公司簽訂的《傳媒主播簽約協議》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李某在直播平臺存在掛機、掛時長的行為,每月有效直播時長未達到 180 小時,自 2022 年 2 月起一直處于斷播狀態,違背協議約定的義務,傳媒公司有權收回已發放的簽約金額 1 萬元。
關于違約金,雖協議約定李某應承擔相應賠償違約金責任,但雙方合同履行期限較短,其間因設備維修問題多次交涉,考慮到李某先行承擔了相應設備維修費用,李某履約期間獲取分成僅為 1500 元左右,且傳媒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李某違約行為導致的具體損失,故對傳媒公司主張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傳媒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校對 季林巧 編輯 范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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