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了《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對交叉學科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建立了交叉學科放管結合的設置機制和調整退出機制。
《管理辦法》明確了交叉學科的內涵,即交叉學科是多個學科相互滲透、融合形成的新學科,具有不同于現有一級學科范疇的概念、理論和方法體系,已成為學科、知識發展的新領域。
《管理辦法》建立了交叉學科放管結合的設置機制,試點交叉學科設置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需求自主開展。交叉學科設置須滿足的基本條件,一是具有新的、明確的研究對象以及需要通過多學科理論和方法交叉融合解決的新科學問題和現象,具有形成相對獨立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的發展潛力;二是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一定規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穩定的需求發展趨勢;三是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教師隊伍、相關學科基礎扎實、人才培養條件優良,基本形成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研究生培養體系。交叉學科名稱應科學規范、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不得與現有的學科名稱相同或相似。試點交叉學科代碼共4位,前兩位為“99”,后兩位為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管理辦法》明確試點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申請條件和論證程序,目錄每5年修訂1次。《管理辦法》還建立了交叉學科的調整退出機制。分試點階段和進目錄后兩種情況,建立了相應的退出機制。同時,對于退出目錄且還有少量社會需求的交叉學科,提出了過渡銜接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了交叉學科學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試點階段和進目錄后兩種情況授予學位,分別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試點交叉學科由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按審定該學科設置時所確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并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按目錄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并由相關學科評議組制定學位授予基本要求。
《管理辦法》構建了交叉學科的質量保證體系。為確保交叉學科建設質量,結合交叉學科特點,從招生、培養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所有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均須參加周期性合格評估,可不參加專項合格評估。同時,為優化發展環境,提出試點交叉學科可不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評估等。(見習記者 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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