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四川西充縣城一商業中心的二樓樓道處,一名 20 來歲的女孩和朋友唱歌喝酒后,背靠護欄時,因護欄上一塊玻璃缺失不慎墜樓,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發后,因涉事商業中心平時沒有物業管理人,死者家屬將涉事商業中心的 87 戶業主、部分商家以及當晚和女孩共同飲酒者等多方起訴到法院,要求相關被告方承擔 90% 的責任賠償損失 80 余萬元……
3 月 29 日,記者獲悉,西充縣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女孩自行承擔 30% 責任,共同飲酒者及護送者擔責 10%,商業中心全體業主承擔 60% 賠償責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院審理認為,女孩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飲酒造成認知行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兩個原因造成。商業中心全體業主在沒有物業管理人對該建筑物進行管理的情形下,對該建筑物的公共區域具有管理義務。
但由于全體業主長時期對該建筑物疏于管理導致建筑物欄桿玻璃缺失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系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應由全體業主對原告承擔 60% 的賠償費用 569737 元,由各業主按其物業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
最終,法院確定,被起訴的 87 戶業主按其物業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承擔 29 元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在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
記者了解到,對于一審判決,目前已有部分商業中心業主不服,提起上訴。
事發樓道護欄玻璃缺失女孩凌晨酒后墜樓身亡
2021 年 8 月 14 日,是農歷七夕節。當晚,女子黃某通過電話聯絡了一幫同學朋友晚上聚會,一行人先在西充縣城一家歌城唱歌,費用 AA。小龐也在參加聚會的人群里。在歌城唱歌、喝酒持續到晚上 11 點半左右才結束,玩興正濃的一群人又商量著再到附近一家會所繼續唱歌、喝酒。
期間,小龐和朋友小陳在微信上商量待會兒一起同路回家,并讓小陳隨后來會所接自己一起走。當晚 11 點 42 分,小龐等人到達位于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樓上的某某會所后繼續唱歌、喝酒。8 月 15 日凌晨 1 時許,小陳和男友馮某來到會所大廳,但小龐一直沒從包間出來,兩人遂進入包間帶著小龐離開。
監控畫面顯示,小龐、小陳和馮某 3 人于 8 月 15 日凌晨 1 點 31 分離開會所。凌晨 1 點 40 分左右,小龐 3 人到達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二樓的臨街過道。在過道處,小龐在電話里跟男友發生爭執,情緒有些激動,時而站立時而坐下,3 人在此處逗留 20 余分鐘。
悲劇,在凌晨 2 點 03 分左右發生。
當時,小龐坐在二樓過道一欄桿處,欄桿外是一家培訓中心橫掛的廣告布。但小龐當時似乎并沒意識到欄桿中間的玻璃已破碎缺失,就在她將身體靠向欄桿中間時,欄桿外的廣告布因不能承受其體重進而破裂,小龐墜落至一樓。
突如其來的一幕讓小陳和男友馮某慌了,兩人趕緊跑到一樓查看情況,并撥打 120、110 報警。小龐隨后被送至西充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被診斷為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
2021 年 8 月 20 日,小龐經救治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起訴多方索賠 80 余萬商業中心 87 戶業主也成被告
悲劇發生前,小龐的職業是一名幼師。
小龐不幸墜樓去世后,家人將當晚與她一起喝酒的人、護送者、事發地附近的涉事會所、掛廣告布的培訓中心、一家兒童游樂園以及涉事商業樓的 87 戶業主告上西充縣人民法院,要求相關被告方承擔 90% 的責任,賠償損失 80 余萬元。
家屬認為,涉事會所、培訓中心及兒童游樂園等系公共場所經營者,業主系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物業所有者,被告方明知其經營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其設備設施破損未及時維修更換,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侵權的主要賠償責任。此外,當晚共同飲酒者及護送者對小龐大量飲酒未進行勸阻,也沒盡到照顧、看管、護送的義務,應承擔侵權的相應賠償責任。
不過,涉事會所認為,小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時系飲酒后轉場到會所飲酒,監控畫面顯示她離開時是清醒狀態且有人護送,共同飲酒者也是清醒狀態,故會所不應承擔責任。
在樓道外掛廣告布的培訓中心辯稱,小龐酒后意識模糊,在樓道有多處安全警示的情況下,在樓道缺失玻璃的危險區域長時間逗留,自身存在重大過失,該處設備設施不屬于培訓中心所有,其不具有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涉事兒童游樂園表示自己系租賃房屋使用,不應承擔義務。
而在被起訴的業主們認為,他們與小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而且事發區域屬于公共區域,也不屬于業主的權屬范圍。
記者了解獲悉,一同被起訴的被告中,還包括事發地轄區的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居委會。對此,街道辦與居委會認為,他們對時代商業中心不具有任何管理義務,對小龐的死亡也不具有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涉事商業中心無物業進駐管理
街道和居委會曾設安全警示標志
近日,記者前往事發地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走訪調查,該商業中心有多幢商業樓建筑,人流量并不大,二樓的大量商鋪閑置,一些通道因存在的安全隱患已被禁止通行。還有一些玻璃損壞的樓道護欄,則重新被不銹鋼焊上,整個商業中心的不少樓道處都張貼有危險警示標志。
當地社區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建于 2000 年左右,最初也有物業公司進駐管理。最近這些年,該商業中心很多商鋪都沒有出租出去,空置較多;一些商鋪經過多次轉手,現在的業主暫時無法順利聯系。前些年,物業公司因收不齊物業費無奈離場。
據了解,在小龐墜樓悲劇發生時,該商業中心已處于無物業管理的狀態。
上述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居委會也曾試圖聯系其他物業公司入駐商業中心,但一些物業公司人員前來考察后不愿接手。居委會曾將該商業中心的情況上報到街道辦,考慮到實際情況,街道辦和居委會對商業中心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并對一些危險地段安裝不銹鋼護欄。
在西充縣人民法院的 " 認定事實 " 部分提到:西充縣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無物業進駐,平日公共過道、物業無人管理。經到西充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西充縣房地產管理所面積審查認定書中載明,西充電影院商業廣場 A1 區(備注: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公用面積部分及分攤說明 " 該幢房屋全為商業樓,全樓公用建面由全樓分攤 ",整幢商業樓建筑面積共 1.97 萬平方米,其中被起訴的 87 戶業主物業面積共 1.81 萬平米。
疏于管理存明顯安全隱患
全體業主一審被判承擔 60% 賠償費用
記者獲得的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內容顯示,法院認定原告方因小龐死亡應得的賠償共計 94.9 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小龐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飲酒造成認知行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兩個原因造成。
根據《民法典》第 273 條規定:"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義務。"
第 283 條規定 "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所占比例確定。" 第 284 條規定 " 業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的上述相關規定,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全體業主在沒有物業管理人對該建筑物進行管理的情形下,對該建筑物的公共區域具有管理義務,但由于全體業主長時期對該建筑物疏于管理導致建筑物欄桿玻璃缺失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系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應由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全體業主對原告承擔 60% 的賠償費用 569737 元。此賠償金額由各位主按其物業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已被起訴的 87 戶業主建筑面積為 1.81 萬平方米。
最終,法院確定被起訴的 87 戶業主,按其物業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承擔 29 元的賠償責任。
此外,小龐大量飲酒造成自身認知行為能力降低系本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共同飲酒者在小龐大量飲酒后對小龐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接送小龐的小陳和小陳男友在小龐大量飲酒的狀態下同樣對小龐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然而相關人員對小龐均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重義務致使其發生意外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過錯,法院確定當晚共同飲酒者以及護送人員小陳、小陳男友(兩人共擔一份責任)分攤小龐損失的 10%,小龐自行承擔 30% 的責任。
判決文書顯示,對于在事發樓道欄桿外橫掛廣告布的培訓中心,法院認為不屬于西充時代商業中心 1 幢(A1 區)建筑物的構成部分,而且事發地存在安全隱患系欄桿處玻璃的缺失,與懸掛廣告布無關,故培訓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兒童游樂園作為承租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轄區街道辦以及居委會在事件中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西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當晚共同飲酒人員以及護送者各賠償 8632 元,87 戶業主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各承擔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的賠償。
17 戶業主委托律師提起上訴:
" 死者本人擔責過輕,培訓中心也應擔責 "
3 月 29 日,記者獲悉,在一審判決作出后,有 17 位業主委托律師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方代理律師——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亞龍告訴記者,一審判決中對死者本人劃分責任過輕。本案中,小龐作為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其應當對自己的安全盡到自我保護義務,但從查明的事實來看,事發當晚,小龐明知自己不勝酒力的情況下還過量飲酒,最后出會所視頻顯示已達到行走需要有人攙扶的醉酒狀態,在此情形下于樓道跌落處逗留二十余分鐘,最終不慎發生事故。小龐自身應承擔不少于 50% 的責任,一審劃分 30% 責任過輕。
上訴方認為,一審法院對當晚的護送人劃分責任過輕,因為在飲酒途中,小龐擔心自己酒量及回家安全,提前通過微信向小陳商量酒后同路回家,并由小陳來會所接自己回家,此時雙方護送照顧關系已經建立。
對于小龐來講,兩位護送人應盡到安全照顧和護送義務,但二人疏于對小龐進行約束,未能有效制止其逗留在事發現場,最終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上訴方還對在事發樓道外掛廣告布的培訓中心不承擔責任提出異議。
上訴方認為,從懸掛方式來看,廣告處于玻璃之外,玻璃缺失與懸掛廣告無關,但案發當時已是凌晨兩點左右,小龐處于醉酒狀態下,且在現場已經逗留二十余分鐘,在當時處境下,其僅靠街邊昏暗路燈,并不能準確分辨玻璃缺失處的中間廣告屬于什么材料,廣告外是否還有不銹鋼柵欄,是否還有玻璃等等,其均不能在當時處境下準確分辨。相反,如果該處未張貼廣告,其對該危險情況是有預見可能的,但視頻顯示,小龐當時全然不知危險情況,最終事故發生,故上訴方認為涉事培訓中心應承擔不少于 20% 的責任。
3 月 29 日,記者走訪發現,小龐此前墜樓的樓道處,原本缺失的玻璃已被加裝的不銹鋼護欄代替。出事那晚,小龐和朋友去唱歌喝酒的那家會所,如今已關門。一個位于二樓的商家說,雖然自己是租的商鋪,但女孩墜樓事件后,她自掏腰包把門口的樓道護欄也加固了一下,心里踏實。附近不少人仍記得那個墜樓的女孩,提及此事忍不住惋惜。
來源 | 紅星新聞
責編 | 陳詩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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