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郭某某為尋求刺激,多次購買“迷藥”并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她飲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理,屬于國企工作人員。為尋求刺激,其產生給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
(相關資料圖)
2015年至2020年間,郭某某趁張某甲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惡心、嘔吐、昏睡等癥狀。比如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除女友之外,郭某某還曾對其他女性下藥。2020年10月,郭某某邀請2名女性到火鍋店吃飯,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其中一人喝下后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癥狀,被送醫救治。另一人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悉,三唑侖、γ-羥丁酸,是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也是不法分子慣用“迷藥”的主要化學成分。
九派新聞注意到,在審查起訴階段,郭某某辯解對張某甲未使用三唑侖片,對張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藥”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處購買的“拼酒藥”,不知道該藥成分,認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查證毒品來源為主線自行補充偵查,從郭某某上網記錄海量電子數據中,發現了其購買藥品的名稱、藥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貨地址等諸多細節,最終查明了其在火鍋店使用的γ-羥丁酸的來源,形成了客觀性證據鎖鏈。
在庭審中,郭某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稱對所下藥物的成分不明知,藥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辯護人也提出,郭某某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癮,也未出現嚴重后果,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此公訴人答辯指出,欺騙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備特定的動機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郭某某“為尋求感官刺激”而下藥,未讓被害人染上毒癮等不成為否定其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抗辯理由。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九派新聞實習記者 歐陽小飛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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