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國檢察網上傳鄭偉受賄案的起訴書,公布了受賄細節。
鄭偉出生于1974年,曾任梧州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資料圖】
2017年至2021年,鄭偉利用其擔任梧州市財政國庫支付局局長、梧州市城建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推進、資金撥付及招標代理、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977萬元(其中250萬元未遂)。
起訴書提到了其受賄的細節,比如2017年至2020年,鄭偉利用職務便利,為廣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承攬梧州市某局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采購、梧州市某信息平臺進行安全等級保護和梧州市城區某段防洪排澇工程等項目及在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戴某給予的現金共計30萬元。
九派新聞梳理發現,起訴書提到鄭偉一共非法收受共8人或公司給予的好處。其基本上都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包某項目或工程提供幫助,然后收受他人好處,金額在幾萬元到幾百萬不等。
其中數額較大的為2018年至2020年,其為某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市場部經理梁某承攬多處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或監理業務及在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8次收受梁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50萬元。此外,尚有監理費回扣款250萬元因相關監理公司未結算給梁某,梁某未將上述回扣款給予鄭偉。
還有2018年至2021年,鄭偉為梧州市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營二部負責人蘇某某承攬多項工程及在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9次收受蘇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352萬元。同時,又以幫助其結算茶葉款、酒款的方式收受蘇某某30萬元。
因涉嫌受賄罪,鄭偉于2021年11月24日被梧州市監察委員會留置;次年5月23日經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蒼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蒼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而后被依法提起公訴。
蒼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鄭偉收受他人財物中有250萬元未實際收取,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鄭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前,鄭偉及其家屬積極退出部分贓款。
最終,蒼梧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鄭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追繳,上繳國庫。
九派新聞記者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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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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