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資料圖片)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
12月26日,一則“120撞人落水后不救人致我父親溺亡”的爆料,引發不少網友關注。
死者家屬沈先生說:12月16日,他60歲的父親駕車在武漢市東西湖區興工六路正常行駛,被一輛闖紅燈的120救護車撞翻,進入水溝,事發后半小時,救護車內四五個人沒有人下水救援,導致他的父親溺水而亡。26日晚上,武漢市120急救中心的一名相關負責人表示,不會逃避責任,下一步怎么處理,還需要交警責任認定書出來后,再做決定。
120撞人后,有沒有下水救人,目前情況尚有爭議,不做評述。
可以確定的事實是:第一,120急救車闖紅燈撞到受害者車輛后,導致其落水;第二,34分鐘后,受害者被消防人員救起,溺亡。
在這些事實上,想問問120急救車當時有沒有急救任務,是否正在執行急救任務,闖紅燈時有沒有按規定拉警報提醒其他車輛?
“120”不是免死金牌,急救車不是啥時候想闖紅燈就闖紅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能闖紅燈。如果急救車當時沒有緊急任務,而擅自闖紅燈,違反相關法律,應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退一步說,120在執行任務時闖紅燈,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看清楚了,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沒有確保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同樣是要承擔責任的。簡單地說,不能為了救人而犧牲無辜人的利益或生命——不能為了救病人,而不顧安全撞死無辜的路人,即便是車上有一百個人等待救命,也不能犧牲另外一個無辜的人。
即使120當時正在執行任務,但闖紅燈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致人死亡,同樣要承擔責任。執行任務,不是必須闖紅燈的理由。
120是救命車,不是害命車,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無辜人員的生命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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