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包頭市企業破產府院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破產案件辦理中資產處置配套機制,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關于企業破產涉不動產登記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的出臺,有效推動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有助于破解不動產處置中管理人履職難、解封難、過戶難等問題,對于降低辦理破產的成本、縮短破產案件審理周期、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有著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施意見》就管理人身份確認、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不動產過戶辦理、不動產保全措施解除、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注銷以及溝通會商協調機制進行了詳細規定。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手續可以申請查詢債務人企業名下不動產登記結果。對管理人提出的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一般應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因債務人拒不移交或因遺失等原因未移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管理人可憑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辦理證書遺失聲明,待15個工作日的公告期滿后,即可依法辦理轉移過戶。
長期以來,破產財產處置特別是不動產處置都是阻礙破產程序快速推進、影響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重要堵點。實踐中,管理人身份未得到完全認同、破產企業不動產權屬登記不明等原因導致部分破產案件審理耗時久、成本高、效率低,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完全保障,嚴重影響破產審判質效。
在此情況下,《關于企業破產涉不動產登記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的出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實施意見》屬于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配套機制之一,也是包頭中院在建立府院聯動機制后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的第二個配套機制,標志著包頭市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實質化運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包頭中院將繼續聚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提質效、增效益、降成本”上下功夫,不斷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持續深化,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審判質效穩步提升。
【來源: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_法院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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