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吳春波】進入12月份,A股在瑞士交易所發行GDR(全球存托憑證)繼續保持熱度。
12月22日,星源材質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相關核準批復,根據該批復,星源材質可按照A股基礎股票不超過1.28億股,對應發行不超過2561.64萬股。如轉換比例調整的,GDR發行數量可相應調整。完成本次發行后,公司可到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
而在這之前,12月份已有牧原股份、盛新鋰能等多家公司公告擬發行GDR,東方盛虹、星源材質等多家公司公告GDR發行最新進展。據不完全統計,年內已有不少于40家企業發布發行GDR相關公告、籌劃相關事宜,其中9家已成功發行,另有4家獲瑞士證券交易所監管局附條件批準。
(相關資料圖)
A股企業發行GDR升溫
瑞士交易所成主要目的地
12月21日,年內A股企業海外GDR融資第一大IPO項目花落東方盛虹,該公司本次GDR發行份額為3979.4萬份,發行價格為18.05美元/份,本次海外發行共募集資金約7.18億美元(約合人民幣50億元)。
根據公告,東方盛虹本次發行的GDR預計將于12月28日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開資料顯示,東方盛虹從今年8月份已開始籌備發行GDR,4個月后,于12月22日在瑞士市場完成GDR建檔及發行定價。
“GDR”為全球存托憑證縮寫,也被稱為國際存托憑證,是存托憑證的一種,在全球公開發行,可以在兩個或多個金融市場上市交易股票或債券。
今年以來,國內上市公司GDR發行持續保持升溫狀態,據大河財立方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約40家A股上市公司籌劃發行GDR相關事宜,其中9家已完成GDR發行,包括河南上市公司牧原股份,而位列歐洲三大交易所的瑞士證券交易所,則成為不少上市企業首選上市目的地。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相當于向海外投資者增發了股票,是國內上市公司海外再融資的重要通道之一,也是讓更多海外投資者了解中國企業和支持中國企業實現海外布局的重要通道。
王驥躍表示,海外發行GDR需要以上市公司國內新增發股票作為基礎證券,但很多GDR在限售期滿之后兌回了A股股票,同時注銷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GDR份額并退市。中國公司獲得海外投資者長期認可持續上市還需要時間,當前的GDR只是中國公司走向歐洲資本市場的第一步。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2月份,證監會發布了《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據該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上市公司范圍由上交所拓展到深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適用范圍也從此前的英國拓展到了瑞士、德國。3個月后,瑞士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以及交易條款進行了修改,同時建立了專門的GDR上市和交易部門。7月28日,中瑞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正式開通。
此后,瑞士證券交易所逐步成為國內不少上市企業GDR發行首選上市目的地。
華寶證券研報顯示,在存托憑證互聯互通下的GDR發行相比在海外遞交IPO流程較短,審批速度更快,限制更低,第一批發行GDR的中國企業從公司決議到成功發行僅歷時三到四個月,發行總成本也相對較低,在此情況下,中國企業可以更快接觸到資本充足經驗豐富的國際投資機構和投資者,助力全球化布局。
多家公司GDR已平穩兌回
跨境轉換機制逐步成熟
資料顯示,從2016年華泰證券發行GDR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開始,發行GDR逐步成為國內企業聯系主流海外投資者的重要通道,并助力中國企業深度參與國際化戰略升級進程,而質地優良的大企業顯然更易吸引投資者關注參與。
業內人士表示,要讓整個流程機制平穩和成熟起來,平穩的GDR兌回不可或缺。
12月2日,杉杉股份發布公告,截至11月30日收盤,其GDR存托人Citibank, N.A.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數量約2501萬股,不足證監會核準公司實際發行GDR所對應基礎A股股票數量的50%,公司GDR數量可能因GDR兌回進一步減少。
實際上,此前杉杉股份已公告表示,本次發行的GDR于今年11月24日兌回限制期屆滿。彼時,該公司GDR數量為1544萬分,對應公司A股股票約7721萬股。
至此,首批在瑞士證券交易所發行GDR的4家上市公司均發布了GDR兌回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明陽智能還在11月底交出8天“轉A”過半的GDR兌回表單。
11月24日,明陽智能發布公告稱,截至11月22日倫敦證券交易所收盤,存續的該公司GDR數量約1653萬份,降至公司GDR實際發行數量的50%以下,已有超過1700萬GDR轉換為超8500萬A股,對應市值超過23億元人民幣。
今年以來,A股公司歐洲發行GDR持續升溫,杉杉股份、格林美、國軒高科等行業龍頭紛紛發行GDR。但因A股上市公司發行的GDR存在120天的兌回限制期,不少GDR逐步兌回A股。
記者注意到,為避免GDR折價發行到期轉換而對本土股價造成影響,根據證監會修訂后的《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GDR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后原則上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即存托憑證發行期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
前述業內人士表示,對比《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36條描述:“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80%”,赴瑞發行GDR的相關定價要求顯然更為嚴格,可大幅避免折價發行到期轉換對本土股價的影響。
此前,曾有不少業界人士擔憂,GDR密集兌回可能會導致A股股價承壓,并波及A股投資者權益,隨著近期越來越多GDR兌回,這一判斷準確與否也將等待市場給出答案。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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