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圖源:長沙市雨花區法院
(資料圖片)
近年來,出于疫情防護需要,參加國家考試的考場工作人員和考生均需佩戴口罩。某些代考者見此蠢蠢欲動,意圖利用口罩遮掩身份替人參考。
近日,長沙市雨花法院審理了一起替考“國考”案。被告人鄧某某心存僥幸,自認為“戴口罩考試,考場人身查驗不嚴”,接受網絡“雇傭”代他人參考,被當場抓包。
2021年10月21日,時年18歲的鄧某某在網絡上結識一考生許某(另案處理),兩人商議后,鄧某某同意以每日300元報酬,代替許某在湖南長沙參加某項全國統一考試。隨后,他通過快遞接收了許某的身份證,及代考定金150元 ,并通過考試APP下載、打印許某的準考證、體溫登記表。
10月23日8時30分,鄧某某攜帶許某身份證、準考證、核酸檢測報告單等考生所需證件材料,至長沙市南雅中學考點。9時15分,學校吹完戒線哨,監考老師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證,并核驗身份。
經過比對,監考老師發現,準考證上考生許某的外貌、年紀,均與現場座位考生“許某”差異較大,不似同一人。監考老師遂立即向考場內的監控攝像頭舉手,示意“情況異常”,等待考點流動監考老師到現場核實情況。
10分鐘后,鄧某某舉手示意,主動坦白代考事實。其后,南雅中學考點向公安機關報案。
庭審時,許某某坦言“犯罪就是很沖動”,“沒有仔細去給自己做打算,沒有想好”,他還表示,自己“確實太年輕了。”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終,雨花法院以鄧某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九派新聞記者 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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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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