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寧夏教育廳了解到,寧夏教育廳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從收費監管、撥付使用、合同使用、退費約定、信息公示、票據管理、貸款監管、托管管理等八個方面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
《通知》明確,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優惠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入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不得擅用。資金撥付需經校外培訓機構和學生(家長)共同確認已完成的課時或服務項目,并經教育部門或其他相應主管部門審核,托管銀行按照審核文件進行預收費資金撥付。
《通知》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使用最新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對學員和家長要求退費的,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要按照約定扣除消費金額后退還剩余金額。原則上,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原渠道退款。
《通知》指出,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和退費公示制度,并在收取費用前向學員主動講清,在合同約定中明文寫清。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合法收付款憑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領域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通過嚴格措施,確保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現監管全覆蓋,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記者 張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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