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嘉興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2022年6月13日嘉興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2022年7月4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2022年7月25日寧波、嘉興兩市市長共同簽署第26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
一、制定的必要性
杭州灣跨海大橋是G15國道主干線——沈海高速跨越杭州灣的便捷通道,2008年5月1日通車。大橋北起嘉興海鹽鄭家埭,南至寧波慈溪水路灣,全長36公里。大橋按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設計,設計時速100公里,設計使用年限100年,總投資134.54億元。現行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于2008年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嘉興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8號令修正,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計劃,擬對暫行辦法予以修訂,并修改規章名稱為《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現行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規定與現狀不符等問題。主要是所依據的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陸續修訂;《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浙江省公路條例》等法規先后出臺;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治理政策發生改變;杭州灣跨海大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后職責做了相應調整;同時在運營管理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有必要修訂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共20條,主要規定了適用范圍、政府職責、管理機構及部門職責分工、通行與通航規定、交通管制、日常管理等內容。其特點是:
(一)明確管理范圍,強化協作機制。根據本次立法目的與管理現狀,《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大橋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運營服務、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活動;辦法所稱大橋,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灣跨海大橋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簡稱大橋段)及其附屬設施、海中平臺和南(北)岸服務區。對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和管理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本《辦法》明確由大橋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大橋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以解決大橋實際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兩市職責,強化監督管理。因大橋橫跨寧波與嘉興兩市,為厘清兩市及其相關機構在大橋管理中的職責邊界,明確兩市及海事機構的管理分工與各自職責,加強兩市相關行政機構執法協調,形成執法的最大合力,提高執法效率。明確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段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嘉興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大橋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橋段屬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大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演練;明確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大橋段數字化、信息化全程監測監控體系和管理聯動機制,實現大橋段車輛、視頻監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數據交換和共享。
(三)明確具體職責,強化通行保障。為持續保持大橋通行安全暢通,《辦法》明確了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通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同時對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進行列舉;對于超限車輛申請在大橋段通行的,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大橋經營管理者(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的意見;大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氣象條件等實際情況,向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采取或者撤銷大橋段交通管制的建議,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實施交通管制;明確嘉興海事管理機構為實施臨時性水上水下管制措施的部門。
(四)明確法律責任和補充適用事項。由于《辦法》涉及的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均有法律、法規依據,所以《辦法》第十七條按照立法技術規范作了轉致規定。第十八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大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作了適用政務處分的規定。對《辦法》中的附屬設施、海中平臺專有名詞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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