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網約車司機服務不滿發生糾紛,乘客父女二人賴在車上 32 小時,不僅把自己送進了派出所,還上了熱搜。
【資料圖】
5 月 20 日,杭州公安發布警情通報,已對賴車父女行政拘留。不少網友對此感到不解:司機先后兩次報警,警察為什么只調解?為什么不第一時間強制 " 上手段 "?
圖源杭州公安微博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旭勇告訴潮新聞記者,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們特別重視調解,調解的類型多、范圍廣。比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前和訴中調解,還有家長里短的民間調解 ......
中國式調解管用嗎?數據給出了有力的答案:據司法部 2022 年統計,全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各類矛盾糾紛 900 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 95% 以上,已成為訴訟外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重要方式。
老祖宗傳下來的方法
調解制度自古有之,這是老祖宗傳下來的方法。
早在西周時期,《周禮 · 地官》所載官名中記有 " 調人 ",就是專門負責調解事務的官員," 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秦漢以后,官府中的調解發展為鄉官治事的調解機制,如秦漢的嗇夫,唐代的里正、坊正,宋代的保甲長等,這些基層小吏都負有調解的職能。到宋代,主要形成了三種調解方式:官府調解、官批民調與鄉黨宗族調解。
我們經常能在古裝劇中看到鄉黨宗族調解的場景。比如出現夫妻和離、兄弟分家這樣的事,往往會請當地士紳、族長等有威望的人出面調停。他們不僅是調解員,還是公證員,雙方意見統一后,調解人要在文書上簽字,作為見證。
在杭州留下古街,就有一座 " 申明亭 ",正是明朝洪武年間設立的民間調解糾紛之所。直到新中國成立前,留下鎮的士紳解決民間糾紛時仍選在申明亭茶館,當地居民都可以旁聽公斷。
為什么幾千年過去,調解制度一直存在?究其根本,是由中國人 " 以和為貴 " 的文化觀念決定的。
對于安土重遷的古時中國人來說,世世代代生活在一個小范圍的 " 熟人社會 " 中。如果遇到糾紛就 " 告官 ",是一種傷和氣、損面子的舉動,并不利于融入社會。
有專家研究指出,孔子倡導 " 無訟 ",也就是說通過禮治、教化等手段使民眾恪守本分、相安無事,而不是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和儒家追求的 " 大同社會 " 是一脈相承的。
也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的調解制度,更多是為了教化人們通過克制隱忍、回避矛盾的方式來暫時擱置紛爭。如今,調解之所以能被傳承下來,是受到 " 有事好商量 "" 找人評評理 " 的傳統習慣所影響,是一種更為平和的維權方式。
圖源東方 IC
" 老娘舅 " 也各有不同
目前,我國的調解體系通常有四種不同的形式:行政調解、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仲裁調解。
行政調解,一般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對民事糾紛等進行的調解,比如這次賴車事件中警察所做的調解。還有浙江創新建設的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也承擔了行政調解的職能。
法院調解比較特殊,是打官司過程中的調解。一般由法院主持,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通常對于婚姻案件,法院調解往往是必經的程序。比如最近剛剛收官的律政劇《平凡之路》中,就講述了好幾個不同類型的離婚案例,大部分以調解為結局。
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對中國古代調解形式的傳承優化,也是基層治理的方式。我們常見的社區 " 金牌調解師 "" 閑人馬大姐 ",都是人民調解員的代表。
" 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 " 李玉峰,是河北平山縣 " 李玉峰調解室 " 的創始人。據此前媒體報道,當了十幾年人民調解員的他,協助法院調解各類民事糾紛 300 多件,化解民間各種經濟、勞務糾紛 200 多件。
李玉峰經手調解的案件,有因搶地矛盾引發的村民斗毆,也有建筑工人的工傷賠償糾紛,對他來說," 案結事了 " 并不是最終目的,跟蹤回訪顯示,經他調解的糾紛案件,全部無反彈,有的還對周邊類似案件起到了示范效果。
李玉峰的故事,體現了人民調解的優勢。他通過這種形式靈活的調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避免糾紛升級,是維護社會穩定的 " 第一道防線 "。
調解也是依法辦事
" 就應該早點處罰!而不是和稀泥!" 不少網友對警察在賴車事件中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滿。
張旭勇教授告訴潮新聞記者,首先,這件事前期屬于網約車服務合同糾紛,警察不宜強制介入。即使后來當事人出現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也可以調解處理,如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協議,可不予處罰。調解后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才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所以說,警察調解并不是 " 和稀泥 ",也是依法辦事。
我國之所以重視、倡導調解,是因為這種方法有很多優點。" 相比于打官司,調解是一種更加省錢、省時、省力的方式,能夠以最低的成本推進矛盾的解決。法院調解、仲裁調解將許多案件結束在開庭前或判決前,可以讓司法機關集中更多精力解決重大疑難案件,提高了司法質量與效率。" 張旭勇說。
特別是對于家庭矛盾,更適合調解。張旭勇說:"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其實有些家務事就不應該由‘清官’來斷,因為這些家庭糾紛對社會危害不大,調解的目的是修復關系,不讓雙方結下怨仇,從而導致矛盾升級。"
其實,在糾紛之外的很多基層治理場景中,我們也能看到調解智慧的運用。以加裝電梯為例,一邊是上下樓不便,需要被關心照顧的老年人,一邊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低樓層住戶,這其中的矛盾何解?杭州就創新了 " 加裝電梯聽證會 " 模式,將政府、社區、律師、電梯公司、業主、調解員邀請到一起,大家坐下來互道心聲,答疑解惑,共同商議一個折中的方案。
" 調解要把握好范圍和度。" 張旭勇教授認為,嚴重觸犯法律,危害公共秩序安全的案件就不適合調解,不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適合調解的案件也要注意平衡雙方利益,還要把握好調解的節奏,不能偏也不能拖,不然就會出現 " 越調越亂 " 的情況,進而危害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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