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兵
近日,一則“個人現金存取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的規定引發社會關注。該規定指出,3月1日起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這則規定之所以引發熱議,一方面是有人擔心存取款手續繁瑣,會影響到居民正常的存取款,另一方面是有人擔心會侵犯居民的隱私權。
首先,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根據央行人士最新回應,目前我國超過5萬元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體量是很小的,業務筆數僅占全部現金存取業務的2%左右,對客戶辦理現金業務影響較小。而對于正常辦理存取業務的居民,銀行也不需要客戶填寫信息或者提供證明材料,在簡單了解后即可辦理。只有發現交易明顯異常、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時,銀行工作人員才會向客戶進一步了解情況。
再說了,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業務在我國一直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在《商業銀行法》有明確規定,也是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存取款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至于隱私權,《商業銀行法》也作了相應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獲得個人信息、客戶隱私必須嚴格保密。泄露個人信息、客戶隱私,銀行及其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央行出臺此項規定,目的只有一個:預防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資金安全和利益。
眾所周知,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以及廣泛使用,金融交易變得有跡可循。這對打擊金融犯罪起到很大作用,不少錢財就是通過網絡技術手段追回的。但與電子支付相比,現金往往具有匿名、不可追蹤等特點,大額現金容易被利用,來進行洗錢、逃漏稅等不法行為。2021年,公安機關共偵辦電信詐騙案件37萬余起,一個突出的特征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現金匿名、難以追蹤的特點,偏好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活動。
從央行列舉的老年人遭遇詐騙案例中也不難發現,依法適當加強對現金存取款活動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如2018年9月,有老人在一名30多歲男子的陪伴下要求到武漢某銀行取款10萬元,在取款過程中,老人對于錢款的用途閃爍其詞,對與同來的男子關系說法不一,而男子只在遠處看著老人,情形較為異常。銀行工作人員本著對客戶負責的精神,勸老人聯系家人確認取錢,同時報警處理。民警到達前,該男子離開了銀行。最后了解到該男子為老人網上加的微信好友,并介紹所謂“高息”金融業務。該案例中,銀行對資金用途的了解,為老人避免了經濟損失。
因此,當風險防范的閾值調整至5萬元時,銀行工作人員的一次詢問,一次提醒,可能就會挽回一筆財產,甚至拯救一個家庭,尤其當使用現金較多的群體是老年人時,實施這項規定顯得格外重要而迫切。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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