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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財立方消息】6月5日,許昌市人民政府印發《許昌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許昌市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獎勵在質量強市建設和質量提升行動中實績突出,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許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組織。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提名獎和質量管理創新獎三個獎項,每年度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家,市長質量提名獎獲獎組織不超過10家。對在評審中達到500分以上且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授予質量管理創新獎。當年申報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獲得市長質量提名獎2年以上,并形成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和質量意識,創新能力顯著,卓越績效連續2年自評良好,品牌優勢突出,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質量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國內或本市領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突出的社會貢獻以及廣泛社會影響力。
市政府向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提名獎的組織頒發證書、獎杯,并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頒發證書、獎杯。
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提名獎獎勵資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頒發給組織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其內部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責編:陶紀燕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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