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公布長春市7所學校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具體內容如下:
(相關資料圖)
關于長春市凈月實驗中學
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凈月實驗中學: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8000元/生年,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學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市第二中學精致學校
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第二中學精致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8000元/生年,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學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市柏辰藝術中學
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柏辰藝術中學: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9800元/生年,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學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市威特學校
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威特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5600元/生年,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學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市雁鳴俄語中等職業學校
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雁鳴俄語中等職業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8300元/生年(不分專業);住宿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300元/生年。學費及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或住宿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學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名城醫藥中等職業學校
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名城醫藥中等職業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0800元/生年;住宿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200元/生年。學費及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或住宿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你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關于長春市東方醫藥中等職業學校
學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長春市東方醫藥中等職業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吉林省定價目錄》規定,經研究,現對你校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學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2000元/生年,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校可根據辦學成本、招生情況等因素適當下浮收費標準,具體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與家長簽有涉及學費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學校要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適當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按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22〕1196號)要求,獎勵和資助學生。
三、你校要落實好《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發改委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四、以上學費收費標準從202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已經對新生進行收費的,學校不得要求補交差價,該屆新生在校期間不得調整收費標準。根據“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2021年秋季學期(含2021年秋季學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學時相關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教育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來源: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頭條 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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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
頭條 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