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保險公司下發《關于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
(資料圖)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
個人養老金產品需符合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交費靈活性要求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對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資質提出了明確標準。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需符合以下條件:
01 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02 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03 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04 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05 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保險行業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06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銷售層面,《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提出了多項要求。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專門說明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稅收政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管理要求,以及保險行業平臺信息管理要求。
保險公司應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為他人投保。
保險公司應加強個人養老金資金管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符合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不返回參加人資金賬戶。
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等為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咨詢、產品購買、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者教育等服務。
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負責制作銷售宣傳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許相關機構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此外,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經營報告,包括業務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備案或審批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
銀保監會表示,將與相關部門平穩有序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試點保險公司應加強政策解讀,做好相關服務,保持業務經營穩定。
同時,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并運營保險行業平臺,支持保險公司承保、理賠、保全等運營操作,按照規定將保險行業平臺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相關金融機構建立系統連接,制定保險行業平臺運營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統計和數據報送。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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