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獲獎的專利權人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福州市推薦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專利權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福州最新通知,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有管理辦法了!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辦規〔202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19日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福州實施強省會戰略的若干意見》和《福州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案》,全面提升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與服務的綜合水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福州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和現代化國際城市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中心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財政局組織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和扶持企事業和個人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方針政策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和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評審。
第二章 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第五條 產業專利導航資助。開展市級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每年立項不超過2項。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享受省級和市級資助。
第六條 高價值專利組合資助。培育福州市高價值專利組合,每項資助10萬元,每年培育不超過20項。
第三章 促進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七條 專利獎評審。福州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金獎、銀獎、優秀獎,對獲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每屆評審不超過30項。
對經福州市推薦,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專利與標準融合獎勵。對專利技術融入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或國家標準的專利,每件專利給予其專利權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每個專利權人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促進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
第九條 專利保險保費補貼。對企業購買專利保險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5萬元。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享受省級和市級補貼。
第十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協作專家補助。對專家協助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糾紛調解、侵權判定等工作的報酬,參照有關專家評審咨詢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違法舉報獎勵。對舉報知識產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的獎勵,按照《福州市知識產權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試行辦法》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五章 促進知識產權高水平服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貫標資助。深化“知識產權貫標+專利導航”雙培育模式,對通過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再認證)并開展專利導航(合同金額不低于8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未開展專利導航或專利導航驗收未通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再認證)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同一單位只資助一次。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獎勵。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年評審一次,對新評為市、省、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企業同年獲評多個的,只獎勵一次。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通過復核的,給予5萬元獎勵。
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按市、省、國家級逐級培育,非逐級培育獲評的,不給予獎勵。原評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可申報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不再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補助。對經福州市推薦或備案,新入選或通過復核為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和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金補助。同一單位只補助一次。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對立項的市級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年立項不超過5項。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享受省級和市級資助。
第十六條 兩岸知識產權交流與合作激勵。臺灣居民在大陸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被專利代理機構聘用且連續工作滿1年的,按2萬元/人標準給予該代理師一次性補貼。每人限補貼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助和獎勵全數追回,并且3年內不予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須3年內(含3年)未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異常標注)和不存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相關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復或移出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榕政綜〔2018〕210號)同時廢止,其他扶持措施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頭條 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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