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據浙江電視臺“1818黃金眼”報道,近日,浙江杭州一男子在“奈雪的茶”飲品店買咖啡,喝得差不多了才發現,杯子里竟然有一塊“金屬部件”。
據悉,當事人盧先生購買的飲品是一杯350毫升、去冰的“生椰拿鐵”,飲品通過團購券換購,價格為9.9元。
視頻內容顯示,盧先生手持這杯已經見底的“生椰拿鐵”,從中取出了一大塊“金屬部件”。
(資料圖)
盧先生稱,店家承認這個“金屬部件”是他們的,并告訴盧先生,這應該是咖啡機的部件。“(店家)跟我說的是一個咖啡機頭,靠磁鐵吸在咖啡機上面,可能是因為操作原因,掉在杯子里了。”
盧先生表示,自己是在午休時間去飲品店購買飲品,店內沒有開燈,加上咖啡本身的顏色較深,因此沒有看到杯子里的“東西”,甚至喝了一半都還沒有看見。
盧先生說:“他們好像說是沒有傷害什么的,我作為消費者來講的話,我不太認可,我覺得不是這樣子的,一杯咖啡里多了一大塊鐵質的東西,心理陰影比較大。”
隨后,盧先生表達了自己的訴求,要求店家賠償自己1500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店家應該給我十倍賠償,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賠償,多出來的500元就是對我心里陰影的一個合理的賠償嘛。”
據了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緊接著,記者來到了涉事門店,但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采訪。事后,相關工作人員聯系記者稱,顧客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顧客對協商結果表示滿意。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1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
頭條 22-11-10